5月25日,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網站發(fā)布《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為加強和規(guī)范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省文旅廳起草了《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發(fā)送電子郵件至125244168@qq.com,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2日。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yè)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文化和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guī)定》,以及《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yè)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yè)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
旅游市場主體包括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qū)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業(yè)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導游等有關人員。
第三條本省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實施信用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依法行政、保護權益、審慎適度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
第四條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信用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jiān)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承擔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定行業(yè)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實施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統籌推進信用聯合獎懲;
(二)組織起草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guī)章制度、標準規(guī)范等,開展信用監(jiān)督檢查;
(三)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省廳際聯席會議相關工作,開展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
(四)負責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
(五)負責指導開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六)負責建設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平臺,負責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分析與監(jiān)測工作;
(七)開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誠信文化建設,指導組織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規(guī)范的組織實施,開展本行政區(qū)域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認定工作;
(二)開展本行政區(qū)域內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qū)域誠信文化建設、信用信息分析與監(jiān)測、信用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支持行業(yè)協會商會開展行業(yè)信用建設。支持行業(yè)協會商會對認定為失信主體的會員采取公開譴責、取消評優(yōu)評先資格等行業(yè)自律措施,加強誠信宣傳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歸集
第五條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地方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信用信息記錄,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信用信息有關工作。
全省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和山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平臺歸集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六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guī)采集。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執(zhí)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四)從業(yè)人員職稱和職業(yè)資格信息;
(五)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tài))信息;
(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七)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
(八)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
(九)市場主體及從業(yè)人員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信用評價與應用
第七條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行業(yè)主體信用評價,制定發(fā)布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方法、標準和指標體系,建設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信息網,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jiān)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歸集、上報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所需的信用數據,依申請對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復核,負責轄區(qū)內信用分級分類監(jiān)管,以及公共信用產品和行業(yè)信用產品的落地應用。
第八條以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我省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為依據,結合行業(yè)主體自行上報數據,按照各行業(yè)主體信用評價規(guī)定(另行制定)的分類標準,構建信用評價模型。
第九條信用評價周期為當年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評價周期屆滿,評分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
第十條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山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評價結果的公開程度和公開范圍,可分為如下三類:
(1)完全公開的,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規(guī)定,通過山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信息網向社會公開;
(2)依授權公開的,僅限向被授權的主體披露信用評價結果;
(3)內部使用的,僅限于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文化和旅游市場執(zhí)法機構使用,或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共享使用。
第十一條信用結果以政務共享方式推送給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jiān)管。對于信用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違法失信、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jiān)管對象,提高檢查比例和頻次。
鼓勵各部門在評優(yōu)評先、人員招聘、試點示范等方面優(yōu)先選擇信用評價較好的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鼓勵和支持有關機構積極利用信用評價結果,拓展信用應用場景。
第四章 失信主體認定與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失信主體認定工作,應組織法律專家、文化和旅游專家、行業(yè)代表等組成法律風險評估專家組,對相關法律風險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內容,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四)擅自從事營業(yè)性演出、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一)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的;
(二)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屬于旅游市場主體主要責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造成游客滯留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行政處罰的;
(五)未經許可從事旅游市場經營活動,特別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
(一)存在“捂票炒票”、虛假宣傳、未履行相關義務、違反公序良俗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嚴重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但尚不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經營活動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在指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
(四)拒不配合投訴處置、執(zhí)法檢查,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12個月內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兩次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應當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情形。
12個月內第3次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第十四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應當遵守以下程序規(guī)定:
(一)告知和送達。經法律風險評估后,對擬認定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載明認定理由、依據、懲戒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二)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在被告知的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認定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三)認定。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經專家評估、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依法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四)決定與送達。認定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
符合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認定部門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輕微失信主體認定決定書》并送達。
在作出決定前,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約談督促,改正違法行為、履行賠償補償義務、挽回社會不良影響的,可以不認定為輕微失信主體。
第十五條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jiān)管對象;
(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yōu)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因被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七)因營業(yè)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yè)性演出或者營業(yè)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
(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jiān)管對象;
(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yōu)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yè)務;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yè)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等時作為參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監(jiān)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四)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1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
第十七條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通過山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平臺等渠道公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通過山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平臺,與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信用中國(山東)”網站等渠道對接,實現信息共享?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其門戶網站、地方政府信用網站等渠道實現本轄區(qū)的信息公示和共享。
第六章 信用承諾
第十九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等工作中應當規(guī)范使用審批替代型、主動公開型、信用修復型等信用承諾應用,將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的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信息記錄,作為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鼓勵市場主體在信用中國(山東)網站、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山東省文化和旅游行業(yè)信用監(jiān)管平臺、地方政府信用網站主動面向社會作出綜合信用承諾或者產品服務質量等專項承諾,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
支持行業(yè)協會商會組織會員公開作出信用承諾及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或者曾經作出虛假承諾的,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一條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積極進行合規(guī)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接受信用修復培訓、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請。有關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說明事實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培訓記錄、糾正失信行為等有關材料。
(二)受理。認定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核查。認定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采取線上、書面、實地等方式檢查核實。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約談或者指導。
(四)決定。認定部門應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或者不予信用修復的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修復。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準予信用修復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失信主體的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信用門戶網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需按照“信用中國”網站或地方政府信用網站規(guī)定和流程進行修復。失信主體修復信用后,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相應程序解除失信主體相關管理措施。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三條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對其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山東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異議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山東文化和旅游廳應當在收到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數據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市場主體。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完善市場主體和從業(yè)人員信用信息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責任追究等機制,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采集、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約定進行,并確保信息安全。